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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四篇:1950年后的薪酬制度

发布日期:2024-01-05 00:00 浏览次数:

1951年,泾县成立“纸浆联营处”,按私营棚户模式进行生产,每天工作10-12小时,捞纸槽单位定额960张(四尺单),其余品种按此推算。人均月工资为18元,年工资总额218元左右,没有星期天,只采取年休制。

1954年10月,“联营”转为“公私合营”,捞纸槽单位定额增至1350张,人均月工资调至29元。1955年国家进行“工改”,次年厂方实行八级工资制,将工资形式划为两种:一是计时制,按日结付工资;二是计件制,按实际生产数结付工资。“工改”后,享受每周一天和法定节假日休息制。工人月工资增至38元,也降低了生产定额。1958年“大跃进”打破了“工改”后的模式。1959年,恢复“工改”时法定节假日制度,实行造纸车间计件工资制。1963年,泾县由二类工资区调到三类工资区,职工工资待遇实行四等工资标准,人均月工资调达41.80元。

1966年,撤除私方代表,将“公私合营”改为“国营”,也因 “文革”开始,厂内造反派砸烂了“不合理”的规章制度,取消了计件工资制,实行八小时工作制,捞纸日定额850张(四尺单),超产不奖,欠产不扣。1971年,调整工资级别,人均月工资达到42.8元。1977年,调到人均月工资48.8元。1979年,泾县调至四类工资区,对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副食品补贴5元。1980年,实行 “超额计件工资制”即“超产得奖,减产扣薪”。1983年,“泾县纸浆厂”职工每人普调一级工资,人均工资调至51.24元。1985年,人均月工资增至60.98元;大集体职工增至57.41元。此后,泾县纸浆厂对一线职工采取浮动一级工资的激励办法,国家有工资普调政策时,对全厂全民所有制、大集体、合同制、新办集体、临时工等所有人进行调级,此调资制度执行到1997年。

泾县纸浆二厂、泾县小岭纸浆厂分别为国营、集体所有制企业,工资待遇、劳保福利与泾县纸浆厂基本相同。1979年,泾县太元乡创建了“百岭坑纸浆厂”,购买小岭的燎草和本地的檀皮生产纸浆,按照分工以计件制发放工资,人均工资总额略低于国营、集体企业的人均工资水平。1984年以后,乡镇纸浆企业不断涌现,各企业参照执行,各厂薪酬工资大致相同。

2004年,中国纸浆集团公司实行“精干主体,剥离辅体”的办法进行企业改制后,采取“定员、定岗、定薪”的制度,打破原来的固定工资制,一线工人采取计件工资制,二线、后勤、管理人员采取“岗变薪变”的方式,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工资,截止到2015年,人均月工资3500元以上。全县各纸浆、书画纸企业因没有承担工人的“五险一金”,工人月薪相对较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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